投稿指南
来稿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,不得侵犯他人版权或其他权利,如果出现问题作者文责自负,而且本刊将依法追究侵权行为给本刊造成的损失责任。本刊对录用稿有修改、删节权。经本刊通知进行修改的稿件或被采用的稿件,作者必须保证本刊的独立发表权。 一、投稿方式: 1、 请从 我刊官网 直接投稿 。 2、 请 从我编辑部编辑的推广链接进入我刊投审稿系统进行投稿。 二、稿件著作权: 1、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刊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,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,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。 2、 投稿人保证向我刊所投之稿件,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。 3、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、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。 4、 投稿人向我刊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,即不允许一稿多投。 5、 投稿人授予我刊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: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、复制、摘编、表演、播放、展览、发行、摄制电影、电视、录像制品、录制录音制品、制作数字化制品、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编辑,以及出版、许可其他媒体、网站及单位转载、摘编、播放、录制、翻译、注释、编辑、改编、摄制。 6、 第5条所述之网络是指通过我刊官网。 7、 投稿人委托我刊声明,未经我方许可,任何网站、媒体、组织不得转载、摘编其作品。

专家评论:修法提速,中国教育资本化降温

来源:中国教育信息化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期刊导读 时间:2020-10-21
作者:网站采编
关键词:
摘要:2017年11月,红黄蓝幼儿园事件引发网络民愤。 随后,笔者在《中国经济周刊》刊文《国民基础教育不该为资本和股东服务》提出,2016年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的修改带来了国民基础教育

2017年11月,红黄蓝幼儿园事件引发网络民愤。

随后,笔者在《中国经济周刊》刊文《国民基础教育不该为资本和股东服务》提出,2016年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的修改带来了国民基础教育的资本化浪潮,民营教育集团以上市为目标,将企业私利置于教育公益之上,是教育方面出现种种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,因为“资本的短期逐利性、上市套现冲动和业绩考核要求,与国民基础教育天生应当以人为本、善心缓行的初衷是内在冲突的”。

在奥数一对一辅导班上,一位家长坐在教室的后排。

在该文中,笔者曾提出如下建议:

呼吁相关部门尽快重新启动对相关立法的评估。明确在国民基础教育领域(包括从幼儿园到高中的教育),应当坚持非营利办学。非营利的国民基础教育,可以由政府创办,也可由民营举办。民办的非营利学校不是指学校不能赚钱,而是作为非营利法人,没有股东,创办者作为管理者可以拿取薪酬,但不能分配利润,最关键的是,资本压力不会传导给教育者。从鼓励民办非营利教育出发,在学费收取和学校薪资分配上,应当给予非营利学校充分的自主性,非营利学校之间也是可以有竞争的。只有当优秀的非营利学校教育者能够获得稳定的较高收入,不使之在KPI考核下承受教育以外的营利压力,才能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于教育事业。

此外,考虑到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刚刚修改不久,再次修改尚需时日,建议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角度,明确加大非营利国民基础教育资源的供给力度,在民办资金暂时仍然倾向于营利性学校而不愿进入非营利领域时,应当主动加大公立教育资源的供给力度。

很快,中央决策层对社会关切予以了回应。

2018年3月2日,国务院将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列入本年度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。4月20日,教育部就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(修订草案)》(征求意见稿)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8月10日,司法部就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(修订草案)》(送审稿)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是依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制定的行政法规,由教育部起草,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,国务院颁布实施。行政法规的修订,在程序上可以较法律修订更为迅速。尽管《实施条例》不能改变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已确定的条款,但在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修改之前,通过及时修改下位行政法规来回应社会关切,要明显优于通过口头指导实施行政管理。

就上述修法草案,笔者用一句话做整体评价:严格区分营利和非营利,强调国民基础教育的非营利性,切断营利与非营利教育之间的套利机制,抑制资本对教育的危害。可以作出的基本判断是,中国过去几年的教育资本化,将会开始逐渐降温。在此,基于司法部于8月10日公布的《送审稿》,笔者就相关条款分析如下:

严格区分营利和非营利,强调国民基础教育的非营利性

1.鼓励以设立基金会形式办学

2016年修订实施的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已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,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。反过来理解,民办学校的举办者,仍然可以设立营利性的幼儿园和高中。对于该项法律确认的权利,作为下位法的《实施条例》此次无法予以更改。但在《送审稿》第五条中,首次明确提出,“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。以捐资等方式举办,不设举办者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,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捐赠人、发起人或者其代理人履行。”

这是首次提出鼓励以基金会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学校。众所周知,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的高等、中等乃至初等学校,相当多数都以基金会作为学校举办者。基金会作为典型的非营利性法人,其存续目的不在于获得及分配利润,其财产的特定目的受其法人章程约束,不受外部资本影响,因此以基金会作为非营利学校举办人,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障学校的非营利性。

2.明确公办学校的非营利性

在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和此前的《实施条例》中,没有明确公办学校不得从事或者参与从事营利性办学,因此在近几年现实中,一些优质公办学校与外部机构合作办学,输出教育品牌和资源,共同谋取利益。此次《送审稿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:“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。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,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,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,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,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。”

文章来源:《中国教育信息化》 网址: http://www.zgjyxxh.cn/qikandaodu/2020/1021/565.html



上一篇:学前教育立法研讨会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
下一篇:中国教育技术协会“十三五”规划课题教育信息

中国教育信息化投稿 | 中国教育信息化编辑部| 中国教育信息化版面费 | 中国教育信息化论文发表 | 中国教育信息化最新目录
Copyright © 2021 《中国教育信息化》杂志社 版权所有
投稿电话: 投稿邮箱: